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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医学的理性选择》(第三部分 中医理论悖论与学术危机)

四、中药七情研究关键问题

近年来,方剂配伍规律的研究得到普遍重视,973中医理论重大专项也立题资助这一研究。一般认为,把复方分解为若干配伍单元,进行药效学、作用机制和生物活性物质的比较研究(通常所说的拆方研究),便于揭示方剂配伍规律,阐明方证相应的科学内涵,对复方进行优化筛选,进而推动中医理论的发展,提高中医临床和中药新药研发水平。所谓揭示方剂配伍规律,主要是七情的相须、相使等,以及药物间的君臣佐使关系。实际上,七情与君臣佐使密切相关,药物间最基本的七情关系,决定了相关药物配伍在复方中的君臣佐使地位。当人们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研究方药配伍规律时,文献研究却意外发现,对七情中各情和各情间关系的认识古今并未统一。长期以来,人们运用统编教材《中药学》明确和各自理解的七情选药配伍组方,论证处方配伍关系,其间多有岐义,导致难以准确、合理使用。显而易见,这一状况势必影响方剂配伍规律现代研究的目的性、客观性和科学性。

中药七情,肇始于《本草经》。其序例所称:药“有单行者,有相须者,有相使者,有相畏者,有相恶者,有相反者,有相杀者。凡此七情,合和视之,当用相须相使者良,勿用相恶相反者,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杀者,不尔勿合用也。”即是完整、概括的阐述。与此呼应的是七情表,具体记载了药物间的相互关系。这些内容经《集注》、《千金要方》、《新修本草》、《开宝本草》、《嘉祐本草》、《大观本草》、《太平圣惠方》、《证类本草》和《本草纲目》等历代相传。以下就来讨论七情存在的具体问题。

1.单行的含义

关于单行,历史上认识并无岐义。如明.陈嘉谟《本草蒙荃》所云:“有单行者,不与诸药共剂,而独能攻补也”,明.李时珍《本草纲目》曰:“独行者,单方不用辅也”,均强调单行即是药物单独为用以治疗疾病。现代多半依从此说,《中华本草》也坚持这一观点。近年来有人提出新的看法,认为“单行指(药物在复方中)各自独行其是,互不影响临床效应的两味药之间的配伍关系”[34],这样,单行便有了第二种认识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《本经》所说的七情是配伍应用的七种情况,还是临床配伍组方的七种方式。由“凡此七情,合和视之”,很难明确这一点。只能借助“当用相须相使者良,勿用相恶相反者,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杀者,不尔勿合用”予以判断。显然,其中没有提到单行。如果单行也是一种与它药配伍的特殊关系,理应一并加以明确。再从字面上理解,单行的本义顾名思义应为单独使用。

尚可注意到,据陶弘景所云:“《神农本经》相使(此相使即配伍宜忌的代称)止各一种,兼以《药对》参之乃有两三”,可知《集注》七情表中的内容主要来自《本经》[35]。全面考察发现,《集注》七情表[333637]介绍的均是药物间配伍关系,具体包括相使、相恶、相杀、相畏、相反、解毒、相胜七种情况。饶有意味的是,多出解毒和相胜,缺少单行和相须。但其中有多条“某药得某药良”的表述,如“飞廉得乌头良”,“杜若得辛夷、细辛良”、“龙骨得人参、牛黄良”、“干地黄得麦门冬良”等,根据相须的基本含义,似可认为“某药得某药良”即是相须配伍的另一种表述方式。若此,七情表中唯独没有收载单行的内容。这种情况只能解释为,单行是药物独善其事,故没有必要收载在集中介绍药物配伍关系的内容之中。

2.解毒与相杀的关系

可以说,现代中医对解毒这一称谓比较熟悉。但作为药物间的一种配伍关系却比较陌生。在《集注》序例七情表中,药物具有“解毒”关系的,具体包括凝水石解巴豆毒,青琅玕解锡毒,黄连解巴豆毒,杏仁解锡、胡粉毒,葱实解藜芦毒计5种解毒关系。从中尚难看出相杀与解毒之间有何逻辑联系。

一个偶然的发现,有助于诠释这个问题。在《证类本草》序例诸病通用药末尾部分顺便介绍了药物间的解毒关系。诸如甘草、荠苨、大小豆汁、蓝汁、蓝实解百药毒;竹沥、大麻子汁、六畜血、贝齿屑、葍根屑、蚯蚓屎、藕芰汁解射罔毒;鸡子清、葛根汁、甘草汁、鸭头热血、猪膏解野葛毒;猪膏、大豆汁、戎盐、蓝汁、盐汤煮猪膏、巴豆解斑蝥、芫青毒;杏仁、蓝汁、白蔹、监汁、木占斯解狼毒毒;栀子汁解踯躅毒;煮黄连汁、大豆汁、生藿汁、菖蒲屑汁、煮寒水石汁解巴豆毒;雄黄、煮葱汁、温汤解藜芦毒;防已解雄黄毒;大豆汁解甘遂毒;葵子汁、桂汁、豉汁、人尿、冷水、土浆、食蒜、鸡毛烧吸烟及水调服解蜀椒毒;生姜汁、煮干姜汁解半夏毒;大豆汁、白鹅膏解礜石毒;防已、防风、甘草、桂汁解芫花毒;大豆汁、远志、防风、枣肌、饴糖解乌头、天雄、附子毒;荠苨、甘草汁、犀角、蟹汁解莨菪毒;清水解马刀毒;菖蒲汁解大戟毒;白粥解桔梗毒;蓝子汁解杏仁毒;等等。其中,远志解天雄、附子毒;干姜汁解半夏毒;葛根解野葛毒;巴豆解斑蝥毒;蟹汁解莨菪毒;大豆汁、枣肌解乌头毒等,与相杀配伍中的远志杀天雄毒;干姜杀半夏毒;葛根杀野葛毒;巴豆杀斑蝥毒;蟹杀莨菪毒;大豆、大枣杀乌头毒,彼此如出一辙,表义完全相同,由此即可确认,“解”和“杀”在药物配伍关系中是表义相同的概念,亦即药物间的解毒关系与七情中的相杀配伍基本上是一回事。

需要指出的是,药物间解毒内容附于“诸病通用药”之末,显然是把药物中毒作为疾病来看待,这应当是合理的。但将药物解毒内容分别注录入诸病通用药和七情表两处,则令人费解。

3.相杀与相畏的关系

大体据李时珍《本草纲目》所云:“相畏者,受彼之制也”,“相杀者,制彼之毒也”,全国统编教材《中药学》均把相杀与相畏看作是药物之间解毒与被解毒的配伍关系。鉴此,有学者建议[38]“相畏、相杀既然是同一种配伍关系,就没有必要作为二个概念并存。”然而,问题并非如此简单。

具体考察《集注》七情表,检索到具有相杀关系的内容有:远志杀天雄、附子毒;防风杀附子毒;干姜杀半夏、莨菪毒;葛根杀野葛、巴豆、百药毒;防已杀雄黄毒;巴豆杀斑蝥毒;蟹杀莨菪、毒漆毒;大枣杀乌头毒;葱实杀百草毒;大豆及黄卷杀乌头毒;豉杀六畜胎子毒;青琅玕杀锡毒,总计12组。即宋以前已认识到远志、防风、干姜、葛根、防已、巴豆、蟹、大枣、葱实、大豆及黄卷、豆豉等12种药物具有消除其他药物毒性的作用。不难看出,诸药所“杀”的对象均是有毒药物。至于相畏关系,总计有91组,如半夏畏生姜、干姜,斑蝥畏丹参,石硫黄畏细辛,天南星畏附子,石斛畏白僵蚕,麦门冬畏苦参,牡丹畏菟丝子,黄连畏款冬等。可以看出,例举的前四组中畏它药者均是半夏、斑蝥、石硫黄、天南星等有毒药物,而后四组中的石斛、麦门冬、牡丹和黄连在当时均不属有毒之品。这样以来,所谓“受彼之制”就不能统一理解为此药有毒,它药可制其毒,故畏之。通过分析可以明确,七情表中具有相畏关系的91组全部都属于这两种情况。基于这一事实,相杀与相畏不可能构成互相对待的关系,将两者合二为一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。

再则,在七情表相杀和相畏关系中,仅有干姜杀半夏与半夏畏生姜、巴豆杀斑蝥与斑蝥畏巴豆少数几种关系是相互对应的,其他绝大多数不存在这种关系。也就是说,此药畏彼药,彼药并不杀此药毒,因为此药原本无毒。这种普遍存在的矛盾现象,足以证明相杀与相畏关系多半不是彼此对应的。另外,由韩保升《蜀本草》统计的《本经》“相畏者七十八种”、“相杀者三十六种”[37]可知,相畏关系远远超过相杀关系的数量,两者数量明显不同。而《集注》七情表中相畏者91组,相杀者仅仅12组,相差更为悬殊。这一事实再度说明,相杀与相畏自古以来就不是相互对待的关系,学术界对此必须重新加以审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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